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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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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發布日期:2018-11-16 作者: 點擊:

(2003年3月11日(ri)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73號公布 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1-2]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shao)事故(gu),保障人民
特種(zhong)設備(bei)安全監察(cha)條例
群眾生(sheng)命和財產安全,促進(jin)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客(ke)運索道、和場(廠(chang))內專用機動車(che)輛。
前款特(te)種設備(bei)的目錄(lu)由(you)國務院負責特(te)種設備(bei)安全監督(du)管(guan)理(li)的部門(men)(以下簡稱國務院特(te)種設備(bei)安全監督(du)管(guan)理(li)部門(men))制訂,報國務院批準(zhun)后執行。
第(di)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shi)、航(hang)空(kong)航(hang)天器(qi)、鐵(tie)路機車、海上設施(shi)和船舶以及礦山井(jing)下使用(yong)的特(te)種設備、民用(yong)機場專用(yong)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yong)本條例(li)。
房屋建(jian)筑工地(di)和(he)市(shi)政(zheng)工程工地(di)用起重機(ji)械、場(廠)內專用機(ji)動車(che)輛的(de)安裝(zhuang)、使用的(de)監督管理,由建(jian)設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依照(zhao)有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執行。
第四條 特(te)種設(she)備(bei)(bei)(bei)安(an)(an)全監(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部(bu)(bu)門負(fu)(fu)責(ze)全國特(te)種設(she)備(bei)(bei)(bei)的安(an)(an)全監(jian)(jian)(jian)察工作,縣以(yi)上地方負(fu)(fu)責(ze)特(te)種設(she)備(bei)(bei)(bei)安(an)(an)全監(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的部(bu)(bu)門對本(ben)行政區(qu)域內特(te)種設(she)備(bei)(bei)(bei)實施安(an)(an)全監(jian)(jian)(jian)察(以(yi)下統稱特(te)種設(she)備(bei)(bei)(bei)安(an)(an)全監(jian)(jian)(jian)督(du)管(guan)理部(bu)(bu)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zhong)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fu)責人應當對(dui)本單位特種(zhong)設備的安全和(he)節(jie)能全面(mian)負(fu)責。
特種設(she)備生(sheng)產(chan)、使用單(dan)位和特種設(she)備檢(jian)驗檢(jian)測機構,應當接受(shou)特種設(she)備安(an)全(quan)監(jian)督管(guan)理部門(men)依法(fa)進行的特種設(she)備安(an)全(quan)監(jian)察(cha)。
第(di)六(liu)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qi)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特(te)種(zhong)設備安(an)全監察中存(cun)在(zai)的重大問(wen)題及時(shi)予以協調、解決(jue)。
第八條(tiao)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te)種(zhong)設備節能(neng)技(ji)術(shu)的研究、開發(fa)、示范(fan)和推(tui)廣,促進(jin)特(te)種(zhong)設備節能(neng)技(ji)術(shu)創新和應用。
特(te)(te)種設備生產(chan)、使用單位和(he)(he)特(te)(te)種設備檢驗檢測(ce)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he)(he)節能投入。
國(guo)家鼓勵實行特(te)種設備,提(ti)高事(shi)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tiao)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等有關部門舉(ju)報。
特種(zhong)設備安全監督管(guan)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huo)者電子郵件地址(zhi),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shi)用和檢(jian)(jian)驗檢(jian)(jian)測(ce)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ji)時(shi)予以(yi)處理。
特種設備安(an)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wei)舉報人保密,并按照(zhao)國家(jia)有關規定給(gei)予獎勵。
第二章特(te)種(zhong)設備的生產
第(di)十(shi)條(tiao)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
特(te)種設備安全監(jian)察條(tiao)例
監督(du)管理(li)部門(men)制訂并(bing)公布的安全技術規(gui)范(以下簡稱(cheng)安全技術規(gui)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zhong)設備(bei)生(sheng)(sheng)產單位(wei)對其生(sheng)(sheng)產的特種(zhong)設備(bei)的安全性能(neng)和能(neng)效(xiao)指(zhi)標(biao)負責,不(bu)得(de)生(sheng)(sheng)產不(bu)符合安全性能(neng)要求(qiu)和能(neng)效(xiao)指(zhi)標(biao)的特種(zhong)設備(bei),不(bu)得(de)生(sheng)(sheng)產明令(ling)淘汰的特種設(she)備。
第十一(yi)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ya)力容器的設(she)計(ji)單位應當具備(bei)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li)容器設(she)計相適應的設(she)計人(ren)員、設(she)計審(shen)核人(ren)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xiang)適(shi)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yu)壓力容器設計相(xiang)適應(ying)的健全的管理制度(du)和責(ze)任制度(du)。
第十二條(tiao)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tiao)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di)十(shi)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jian)稱)的制(zhi)造(zao)單位和場(chang)(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zhi)造(zao)、改造(zao)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zhong)設備安(an)全監督管理部門(men)許(xu)可,方可從事相(xiang)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bei)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wei)應當具備(bei)下列條件(jian):
(一)有與特種(zhong)設備(bei)制造(zao)、安裝、改(gai)造(zao)相適應(ying)的專業技術人(ren)員和技術工人(ren);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zao)、安裝、改(gai)造(zao)相適應的生產條(tiao)件和檢測(ce)手段;
(三)有健(jian)全的質量管理制(zhi)度(du)和責任(ren)制(zhi)度(du)。
第十五(wu)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di)十七條(tiao)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de)安裝、改造、維修(xiu),必須由(you)電梯制造單(dan)位(wei)或者其通過合同(tong)委托、同(tong)意(yi)的(de)依照(zhao)本條例取得許可的(de)單(dan)位(wei)進行。電梯制造單(dan)位(wei)對電梯質(zhi)量(liang)(liang)以及安全運行涉(she)及的(de)質(zhi)量(liang)(liang)問題負責(ze)。
特種(zhong)設備(bei)安裝、改(gai)(gai)造(zao)、維修的(de)施工(gong)單(dan)位應當在施工(gong)前將擬進行的(de)特種(zhong)設備(bei)安裝、改(gai)(gai)造(zao)、維修情況書面告(gao)知直(zhi)轄市或(huo)者設區的(de)市的(de)特種(zhong)設備(bei)安全監督管(guan)理部門,告(gao)知后即可施工(gong)。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要(yao)求。電梯(ti)安(an)(an)裝施(shi)工過(guo)程中(zhong),電梯(ti)安(an)(an)裝單位應當遵守施(shi)工現(xian)(xian)場(chang)的安(an)(an)全生產要(yao)求,落實現(xian)(xian)場(chang)安(an)(an)全防護措施(shi)。電梯(ti)安(an)(an)裝施(shi)工過(guo)程中(zhong),施(shi)工現(xian)(xian)場(chang)的安(an)(an)全生產監督(du),由有(you)關(guan)(guan)部門(men)依照(zhao)有(you)關(guan)(guan)法(fa)律、行政(zheng)法(fa)規(gui)的規(gui)定執行。
電梯(ti)安(an)裝(zhuang)(zhuang)施(shi)工過程中,電梯(ti)安(an)裝(zhuang)(zhuang)單位(wei)應當服(fu)從建筑施(shi)工總承包單位(wei)對施(shi)工現場的,并訂立(li)合同(tong),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shi)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tiao)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jian):
(一)有與充裝和管(guan)理(li)相適應的管(guan)理(li)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you)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di)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zhuang)管理(li)制(zhi)度(du)、責任(ren)制(zhi)度(du)、緊急處理(li)措施。
氣(qi)(qi)瓶(ping)充裝(zhuang)單位(wei)應(ying)當向氣(qi)(qi)體使用(yong)者(zhe)提供符(fu)合安全技(ji)術規范(fan)要(yao)求(qiu)的氣(qi)(qi)瓶(ping),對使用(yong)者(zhe)進(jin)行(xing)氣(qi)(qi)瓶(ping)安全使用(yong)指導,并按照安全技(ji)術規范(fan)的要(yao)求(qiu)辦理氣(qi)(qi)瓶(ping)使用(yong)登記,提出氣(qi)(qi)瓶(ping)的定期檢驗要(yao)求(qiu)。
第三章特種設(she)備(bei)的使用
第(di)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er)十五條(tiao)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er)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zhong)設備的設計文(wen)件、制造(zao)單(dan)位、產品(pin)質量合格證明(ming)、使用維護說明(ming)等文(wen)件以(yi)及安裝技術文(wen)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de)定期(qi)檢驗和定期(qi)自行檢查的(de)記錄(lu);
(三)特種設備的(de)日常(chang)使用狀況記錄(lu);
(四)特種設備及(ji)其安全附件(jian)、安全保(bao)護裝置(zhi)、測量調控裝置(zhi)及(ji)有(you)關附屬儀(yi)(yi)器儀(yi)(yi)表(biao)的(de)日常維護保(bao)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he)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neng)特種(zhong)設備的能(neng)效(xiao)測(ce)試報(bao)告、能(neng)耗狀況記錄以(yi)及(ji)節能(neng)改造技(ji)術資料。
第(di)二十(shi)七條(tiao)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te)種(zhong)設備使用(yong)單位對在用(yong)特(te)種(zhong)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xing)(xing)一次自行(xing)(xing)檢查,并作出記錄(lu)。特(te)種(zhong)設備使用(yong)單位在對在用(yong)特(te)種(zhong)設備進行(xing)(xing)自行(xing)(xing)檢查和日常維護(hu)保養時發現異(yi)常情況(kuang)的(de),應當及時處(chu)理。
特種設(she)備(bei)使用(yong)(yong)單位應(ying)當對在用(yong)(yong)特種設(she)備(bei)的安全附件(jian)、安全保(bao)護(hu)裝(zhuang)置、測量調控裝(zhuang)置及(ji)有關附屬儀器(qi)儀表(biao)進行定期校驗、檢(jian)修,并作出記錄。
使用(yong)單(dan)位應當按照安全技(ji)術規范的(de)要(yao)求進行(xing)鍋爐水(shui)(介)質(zhi)處(chu)理(li),并接(jie)受(shou)特種設備檢(jian)驗(yan)檢(jian)測機構實施的(de)水(shui)(介)質(zhi)處(chu)理(li)定期檢(jian)驗(yan)。
從(cong)事鍋(guo)爐(lu)清(qing)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qiu)進行鍋(guo)爐(lu)清(qing)洗,并接受特(te)種(zhong)設備檢(jian)驗檢(jian)測機構實施的鍋(guo)爐(lu)清(qing)洗過程(cheng)監督檢(jian)驗。
第(di)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gou)接到定期(qi)檢驗要求(qiu)后(hou),應當按照(zhao)安全技術(shu)規范的(de)要求(qiu)及(ji)時進行和能效測試(shi)。
未(wei)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de)特種設(she)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shi)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zhong)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zhong)設備使用(yong)單位(wei)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xing)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di)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zhi)少每15日(ri)進行(xing)一次清潔(jie)、潤(run)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dian)梯(ti)的(de)日常維護保養(yang)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對其維護保養(yang)的(de)電(dian)梯(ti)的(de)安全性(xing)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zhi)后,應(ying)當(dang)立即趕赴(fu)現場,并采取(qu)必要的(de)應(ying)急救援(yuan)措施。
第三(san)十三(san)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bei)(bei)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dui)特種設備(bei)(bei)使(shi)用狀況進(jin)行(xing)經常性檢查,發(fa)現(xian)問題(ti)的應當立即處理;情(qing)況緊(jin)急時,可以(yi)決(jue)定停止使(shi)用特種設備(bei)(bei)并及時報告本(ben)單位(wei)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dian)梯、客運索道、大型游(you)樂(le)(le)設(she)施(shi)的(de)運營使用單位應當(dang)將(jiang)電(dian)梯、客運索道、大型游(you)樂(le)(le)設(she)施(shi)的(de)安全(quan)注(zhu)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zhu)意的(de)顯著位置。
第三(san)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ke)運(yun)索(suo)道、大型游樂設(she)(she)施的運(yun)營(ying)使用單(dan)位的主要負責人(ren)至(zhi)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hui)議,督促(cu)、檢查客(ke)運(yun)索(suo)道、大型游樂設(she)(she)施的安全(quan)使用工作。
客(ke)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de)運營(ying)使用單位(wei),應當結合本單位(wei)的(de)實際(ji)情況,配備(bei)(bei)相應數(shu)量的(de)營(ying)救裝備(bei)(bei)和急救物品(pin)。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di)三十七(qi)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shi)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shi)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zhong)設備作(zuo)業(ye)人(ren)員在作(zuo)業(ye)中應(ying)當嚴格(ge)執行特種(zhong)設備的操作(zuo)規程和有關的安全(quan)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jian)驗檢(jian)測(ce)
第四十(shi)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te)(te)種(zhong)設(she)備(bei)(bei)使用單位設(she)立(li)的特(te)(te)種(zhong)設(she)備(bei)(bei)檢驗檢測(ce)機(ji)構,經國(guo)務院特(te)(te)種(zhong)設(she)備(bei)(bei)安全監督管理部門(men)核(he)準,負責本單位核(he)準范圍內的特(te)(te)種(zhong)設(she)備(bei)(bei)定(ding)期檢驗工作(zuo)。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suo)從事的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工作(zuo)相適應的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人員(yuan);
(二)有與(yu)所(suo)從事的(de)檢(jian)驗(yan)檢(jian)測工(gong)作(zuo)相適應的(de)檢(jian)驗(yan)檢(jian)測儀器和(he)設(she)備(bei);
(三)有健全的檢驗(yan)檢測(ce)管理(li)制度(du)、檢驗(yan)檢測(ce)責任(ren)制度(du)。
第(di)四十三(san)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te)種(zhong)設備檢(jian)(jian)驗檢(jian)(jian)測工作應當符(fu)合安全技術(shu)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人員(yuan)從事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工作,必須在(zai)(zai)特種設(she)備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機(ji)構執(zhi)業,但不得同時在(zai)(zai)兩個以(yi)上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機(ji)構中執(zhi)業。
第四(si)十五(wu)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te)種設備檢(jian)驗(yan)檢(jian)測機(ji)構和檢(jian)驗(yan)檢(jian)測人(ren)員對(dui)涉及(ji)的被檢(jian)驗(yan)檢(jian)測單(dan)位的商業秘密,負(fu)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te)種設備檢驗檢測(ce)機構(gou)和檢驗檢測(ce)人員(yuan)對檢驗檢測(ce)結果、鑒定結論負(fu)責(ze)。
國務院特(te)種設(she)備安全(quan)監(jian)督(du)(du)(du)管(guan)(guan)理部(bu)(bu)門應當組織對(dui)特(te)種設(she)備檢驗檢測機構的(de)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jian)督(du)(du)(du)抽(chou)查(cha)。縣以(yi)上地方負責特(te)種設(she)備安全(quan)監(jian)督(du)(du)(du)管(guan)(guan)理的(de)部(bu)(bu)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yi)組織監(jian)督(du)(du)(du)抽(chou)查(cha),但是要防止重復抽(chou)查(cha)。監(jian)督(du)(du)(du)抽(chou)查(cha)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bu)。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ba)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di)四(si)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jian)查
第五(wu)十(shi)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xiao)、幼兒園(yuan)以及車(che)站、客(ke)運碼(ma)頭、商場(chang)、體育場(chang)館、展(zhan)覽館、公(gong)園(yuan)等的特(te)種(zhong)(zhong)設(she)備,特(te)種(zhong)(zhong)設(she)備安全(quan)監督管理部門應(ying)當(dang)實施(shi)重點安全(quan)監察(cha)。
第(di)五(wu)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xiang)特種(zhong)設備生(sheng)(sheng)產、使用(yong)單(dan)位(wei)和檢(jian)驗檢(jian)測機構的法(fa)定(ding)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you)關人員調查、了解(jie)與涉嫌(xian)從(cong)事(shi)違反本(ben)條例的生(sheng)(sheng)產、使用(yong)、檢(jian)驗檢(jian)測有(you)關的情況;
(二)查(cha)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he)檢驗檢測機構的有(you)關合同(tong)、發(fa)票、賬簿以及(ji)其他有(you)關資料(liao);
(三)對有證(zheng)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ji)術規范要求的(de)或者有其他嚴重(zhong)事故隱患、能耗嚴重(zhong)超標(biao)的(de)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di)五十(shi)二(er)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yi)(yi)法取得許可、核(he)準(zhun)、登記(ji)的(de)單位擅(shan)自從事特種設(she)備的(de)生產、使用(yong)或者(zhe)檢(jian)驗(yan)檢(jian)測活動的(de),特種設(she)備安全(quan)監(jia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yi)(yi)法予(yu)以處理。
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被依(yi)法撤(che)銷(xiao)(xiao)許可(ke)(ke)的,自撤(che)銷(xiao)(xiao)許可(ke)(ke)之日(ri)起(qi)3年內,特種設(she)備安全監(jian)督管理(li)(li)部門不(bu)予受理(li)(li)其新的許可(ke)(ke)申請。
第(di)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時,其(qi)受理(li)、審(shen)查、許可(ke)、核(he)準的程(cheng)序必須(xu)公開,并應當(dang)自受理(li)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ke)、核(he)準或者(zhe)不(bu)予許可(ke)、核(he)準的決定;不(bu)予許可(ke)、核(he)準的,應當(dang)書面向(xiang)申請人(ren)說明(ming)理(li)由。
第(di)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shi)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zhong)設備(bei)安(an)全(quan)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jian)持原(yuan)則、秉(bing)公執(zhi)法。
第五十六(liu)條(tiao)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di)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wu)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wei)、嚴重事故(gu)隱患或者(zhe)不符合能效(xiao)指標的處(chu)理需要當(dang)地(di)(di)人民(min)政府和有(you)(you)關(guan)部(bu)門(men)(men)的支(zhi)持、配(pei)合時(shi),特種設備安全監督(du)管理部(bu)門(men)(men)應(ying)當(dang)報(bao)告當(dang)地(di)(di)人民(min)政府,并(bing)通知其他有(you)(you)關(guan)部(bu)門(men)(men)。當(dang)地(di)(di)人民(min)政府和其他有(you)(you)關(guan)部(bu)門(men)(men)應(ying)當(dang)采(cai)取必要措施,及時(shi)予(yu)以處(chu)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ying)當包(bao)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an)全(quan)狀(zhuang)況;
(二(er))特(te)(te)種設備(bei)事故的情況、特(te)(te)點、原因(yin)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xiao)狀況(kuang);
(四(si))其他需要(yao)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預防和調查處理(li)
第六(liu)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
(一)特(te)種設備事故造(zao)成30人以上死亡,或(huo)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gong)業(ye)中毒,下同),或(huo)者1億元以上的;
(二)600兆(zhao)瓦以上鍋爐(lu)爆炸(zha)的;
(三(san))壓力容器(qi)、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lou),造成(cheng)15萬人以上轉(zhuan)移的;
(四(si))客運(yun)索道、大型(xing)游樂設施高(gao)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zai)48小(xiao)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she)備事故(gu)造(zao)成10人以上(shang)30人以下死亡,或(huo)者50人以上(shang)100人以下重傷,或(huo)者5000萬元以上(shang)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de);
(二)600兆瓦以(yi)上鍋爐因(yin)安全故障(zhang)中(zhong)斷運行240小(xiao)時以(yi)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guan)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yi)上15萬人以(yi)下(xia)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dao)、大型游樂(le)設施高空滯留100人(ren)以上并且時(shi)間(jian)在(zai)24小時(shi)以上48小時(shi)以下的。
第六(liu)十(shi)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shi)故造成(cheng)3人以(yi)上10人以(yi)下死亡,或者10人以(yi)上50人以(yi)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yuan)以(yi)上5000萬元(yuan)以(yi)下直(zhi)接(jie)經濟損(sun)失的;
(二)鍋(guo)爐(lu)、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rong)器、壓力管道有毒(du)介質泄漏(lou),造(zao)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zhuan)移的;
(四)整體(ti)傾覆的;
(五)客運(yun)索道(dao)、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liu)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si)亡,或者(zhe)(zhe)10人以下重傷,或者(zhe)(zhe)1萬(wan)元(yuan)以上1000萬(wan)元(yuan)以下直接(jie)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li)容(rong)器、壓力(li)管(guan)道有毒介質(zhi)泄漏(lou),造成500人(ren)以(yi)上1萬人(ren)以(yi)下(xia)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yuan)2小時以(yi)上的(de);
(四)起(qi)重機(ji)械主要受(shou)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qi)升機(ji)構墜(zhui)落的;
(五)客(ke)運索道高空(kong)滯留人員3.5小時以(yi)上12小時以(yi)下(xia)的;
(六)大型游樂設(she)施(shi)高空滯留人員1小(xiao)時以(yi)上12小(xiao)時以(yi)下的。
除前款(kuan)規(gui)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bei)安全(quan)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shi)故的(de)其他(ta)情形(xing)做出補(bu)充規(gui)定。
第六十(shi)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li)容器、壓力(li)管道發生(sheng)爆炸(zha)或(huo)者泄(xie)漏,在搶險救援(yuan)時應當(dang)區(qu)分介質(zhi)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yu)案規定程(cheng)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zha)。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shang)特(te)種設備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接到事故報(bao)告,應當盡(jin)快核實有關(guan)情況(kuang),立即(ji)向(xiang)所(suo)在地(di)人民政府報(bao)告,并(bing)逐級上(shang)報(bao)事故情況(kuang)。必要(yao)時,特(te)種設備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可(ke)以越(yue)級上(shang)報(bao)事故情況(kuang)。對特(te)別(bie)重大(da)事故、重大(da)事故,國務(wu)院特(te)種設備安全(quan)(quan)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應當立即(ji)報(bao)告國務(wu)院并(bing)通報(bao)國務(wu)院安全(quan)(quan)生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部門(men)(men)等(deng)有關(guan)部門(men)(men)。
第六十七(qi)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zhong)大事故由國務(wu)院(yuan)特種設備安全監(jian)督管理部(bu)門(men)會同(tong)有關部(bu)門(men)組(zu)織事故調查(cha)組(zu)進行調查(cha)。
較(jiao)大事故(gu)由省、自治區(qu)、特種設備安全監(jian)督管理部門(men)會同有關部門(men)組(zu)織事(shi)故調(diao)查組(zu)進行調(diao)查。
一般事故(gu)由(you)設(she)區的市的特種設(she)備安全監督管理(li)部門會(hui)同有(you)關部門組織(zhi)事故(gu)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you)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fa)律、行(xing)(xing)政法(fa)規(gui)規(gui)定的權限(xian)和程序,對(dui)事故(gu)責(ze)任單(dan)位和有(you)關人(ren)員(yuan)進行(xing)(xing)行(xing)(xing)政處罰,對(dui)負有(you)事故(gu)責(ze)任的國家工作(zuo)人(ren)員(yuan)進行(xing)(xing)處分。
第六十九(jiu)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you)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te)種設備安(an)全監(jian)督管理(li)部門的事故調(diao)查(cha)處理(li)工作(zuo),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tiao)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法律(lv)責(ze)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
第七十(shi)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di)七十四條(tiao)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qi)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di)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或(huo)者其(qi)他罪的規定,依法(fa)追究刑事責(ze)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qi)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觸犯(fan)刑律的,對負(fu)有責任(ren)的主(zhu)管人(ren)(ren)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ren)人(ren)(ren)員(yuan)依(yi)照關于(yu)生產、銷售(shou)偽(wei)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di)八(ba)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dong)式壓(ya)力(li)容器、氣瓶充(chong)裝(zhuang)單位未按照安(an)全(quan)技術規(gui)范的要求進行充(chong)裝(zhuang)活動(dong)的,由特種設備安(an)全(quan)監(jia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yuan)以(yi)(yi)上(shang)10萬元(yuan)以(yi)(yi)下罰款;情節(jie)嚴重的,撤銷其充(chong)裝(zhuang)資(zi)格(ge)。
第八十一條(tiao)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ben)條(tiao)例第十九(jiu)條(tiao)的規定對(dui)電(dian)梯進行校(xiao)驗(yan)、調試的;
(二(er))對(dui)電(dian)梯的(de)安(an)全(quan)運行情況(kuang)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xian)存在嚴重事故(gu)隱患,未及時向特種(zhong)設(she)備安(an)全(quan)監督管理部門報(bao)告的(de)。
第八十二(er)條(tiao)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an)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zheng)變更手(shou)續的;
(二)不再符(fu)合本條例(li)規(gui)定或者安全技(ji)術規(gui)范要(yao)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yan)檢測的;
(三)未(wei)依(yi)照本(ben)條例規定或者安全(quan)技術規范要求(qiu)進行特種(zhong)設(she)備(bei)生產、檢驗檢測(ce)的;
(四)偽(wei)造(zao)、變造(zao)、出租、出借、轉讓許(xu)可(ke)證書或者監(jian)督檢(jian)驗報告的。
第八(ba)十三(san)條(tiao)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zhong)設備(bei)(bei)投(tou)(tou)入使用(yong)前(qian)或者(zhe)投(tou)(tou)入使用(yong)后(hou)30日(ri)內(nei),未(wei)向特種(zhong)設備(bei)(bei)安全監(jian)督(du)管理(li)部門登記,擅自將(jiang)其投(tou)(tou)入使用(yong)的;
(二(er))未依照本條例(li)第二(er)十六條的(de)規定,建立(li)特種設(she)備安全技術(shu)檔(dang)案的(de);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de)規定,對(dui)在(zai)用特種(zhong)設(she)備進(jin)行(xing)經常(chang)性(xing)日常(chang)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xing)檢(jian)查的(de),或者對(dui)在(zai)用特種(zhong)設(she)備的(de)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zhi)、測量(liang)調(diao)控裝置(zhi)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jin)行(xing)定期校驗、檢(jian)修,并(bing)作(zuo)出記錄的(de);
(四)未按照安全(quan)技術(shu)規范(fan)的(de)(de)定期(qi)檢(jian)驗(yan)要求(qiu),在(zai)安全(quan)檢(jian)驗(yan)合格有(you)效(xiao)期(qi)屆滿前1個(ge)月向特種(zhong)設備檢(jian)驗(yan)檢(jian)測(ce)機構提出(chu)定期(qi)檢(jian)驗(yan)要求(qiu)的(de)(de);
(五)使(shi)用未經定期(qi)檢(jian)驗或(huo)者檢(jian)驗不合格的(de)特種設(she)備的(de);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qi)進行全(quan)面檢查、消(xiao)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shi)用的;
(七)未(wei)制定特(te)種設(she)備事(shi)故應急(ji)專項預案(an)的;
(八)未(wei)依照本條例(li)第(di)三十一(yi)條第(di)二(er)款的規定,對(dui)電梯(ti)進(jin)行(xing)清潔、潤(run)滑(hua)、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yao)求進行鍋爐(lu)水(介)質(zhi)處理的;
(十)特種(zhong)設備不符合能(neng)效指標,未及時(shi)采取相應措(cuo)施(shi)進(jin)行整改(gai)的。
特種(zhong)設備使用(yong)單位使用(yong)未(wei)取得生產許可的(de)單位生產的(de)特種(zhong)設備或者將非(fei)承壓(ya)鍋爐、非(fei)壓(ya)力容(rong)器(qi)作(zuo)為(wei)承壓(ya)鍋爐、壓(ya)力容(rong)器(qi)使用(yong)的(de),由特種(zhong)設備安(an)全(quan)監督(du)管理部(bu)門(men)責令停止使用(yong),予以(yi)沒收(shou),處2萬(wan)(wan)元(yuan)以(yi)上10萬(wan)(wan)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八(ba)十四條(tiao)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yi))客運(yun)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yun)行和(he)例(li)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zhuang)置(zhi)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wei)將電梯、客(ke)(ke)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de)安全注(zhu)意(yi)(yi)事(shi)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ke)(ke)注(zhu)意(yi)(yi)的(de)顯著位置的(de)。
第八十(shi)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yi))未依(yi)照本條例(li)規定設(she)置特種設(she)備(bei)安全管理(li)(li)機構或者配備(bei)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li)(li)人員(yuan)的;
(二(er))從事特種設備(bei)作業(ye)的人員(yuan),未(wei)取(qu)得相應特種作業(ye)人員(yuan)證書,上崗作業(ye)的;
(三)未對特種(zhong)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zhong)設備安全教育和培(pei)訓的(de)。
第八十七(qi)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bei)使用(yong)單位(wei)的主要負責人(ren)在(zai)本單位(wei)發(fa)生特種設備(bei)事故(gu)(gu)時,不立(li)即組織搶救(jiu)或者在(zai)事故(gu)(gu)調查處理(li)期間擅離職(zhi)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te)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fu)責人對(dui)特(te)種設備事故(gu)隱(yin)瞞不報、謊報或(huo)者拖延(yan)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fa)生一般(ban)事(shi)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fa)生(sheng)較大事故(gu)的,處(chu)20萬元(yuan)以(yi)上50萬元(yuan)以(yi)下罰(fa)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wan)(wan)元(yuan)以上200萬(wan)(wan)元(yuan)以下罰款(kuan)。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shi)故(gu)的(de),處上一年(nian)年(nian)收入30%的(de)罰款(kuan);
(二)發(fa)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yi)年年收入(ru)40%的罰(fa)款;
(三)發(fa)生重大事(shi)故的,處(chu)上(shang)一年(nian)年(nian)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tiao)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九(jiu)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zhong)設備(bei)安全(quan)監督管理(li)部門組(zu)織考核合(he)格并取得(de)檢(jian)(jian)(jian)驗檢(jian)(jian)(jian)測(ce)人員證書(shu)的(de)人員,從事相(xiang)關檢(jian)(jian)(jian)驗檢(jian)(jian)(jian)測(ce)工作的(de);
(二)在(zai)進(jin)行(xing)特(te)種(zhong)(zhong)設(she)備(bei)檢驗檢測中(zhong),發現嚴重(zhong)事故(gu)隱(yin)患或者(zhe)能耗嚴重(zhong)超標(biao),未及時告知特(te)種(zhong)(zhong)設(she)備(bei)使用單位,并立即向(xiang)特(te)種(zhong)(zhong)設(she)備(bei)安(an)全監督管理部(bu)門報告的(de)。
第九(jiu)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te)種設備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ce)(ce)機構和(he)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ce)(ce)人員,出具(ju)虛(xu)假的(de)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ce)(ce)結果、鑒定(ding)結論或者檢(jian)(jian)驗(yan)檢(jian)(jian)測(ce)(ce)結果、鑒定(ding)結論嚴重失實(shi),造成損害(hai)的(de),應當承擔賠償(chang)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tiao)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jiu)十七(qi)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zhao)本條例規(gui)定(ding)的條件和安(an)全(quan)技(ji)術(shu)規(gui)范(fan)要求,實施許(xu)可、核準、登記的;
(二(er))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she)備的生產、使用或者(zhe)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zhe)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te)種(zhong)設備生產、使用單(dan)位不再(zai)具備本條例(li)規定(ding)的條件(jian)而不撤銷其原(yuan)許可,或者(zhe)發現特(te)種(zhong)設備生產、使用違法(fa)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fa)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gou)不(bu)再具(ju)備本條例規定的(de)(de)條件而(er)不(bu)撤銷其原(yuan)核準,或者(zhe)(zhe)對其出具(ju)虛假的(de)(de)檢驗檢測結(jie)(jie)果(guo)、鑒定結(jie)(jie)論或者(zhe)(zhe)檢驗檢測結(jie)(jie)果(guo)、鑒定結(jie)(jie)論嚴重失實的(de)(de)行為不(bu)予查處的(de)(de);
(五)對(dui)依照本條(tiao)例規定在(zai)其他地(di)方(fang)(fang)取得許可的(de)特(te)種設(she)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xing)許可,或者(zhe)對(dui)依照本條(tiao)例規定在(zai)其他地(di)方(fang)(fang)檢(jian)驗檢(jian)測合格的(de)特(te)種設(she)備,重復進行(xing)檢(jian)驗檢(jian)測的(de);
(六)發現有違(wei)反本條(tiao)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cun)在嚴重(zhong)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zhong)大的(de)(de)(de)違法行為(wei)或者嚴重(zhong)事故(gu)隱患(huan),未(wei)及時向(xiang)上級特種設(she)備(bei)安全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部門報(bao)告(gao),或者接(jie)到報(bao)告(gao)的(de)(de)(de)特種設(she)備(bei)安全監(jian)督(du)管(guan)理(li)(li)部門不立即處理(li)(li)的(de)(de)(de);
(八)遲報、漏(lou)報、瞞報或(huo)者(zhe)謊(huang)報事故的(de);
(九)妨礙事(shi)故救(jiu)援(yuan)或者(zhe)事(shi)故調(diao)查處理(li)的。
第九十(shi)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she)(she)(she)備(bei)生產、使用(yong)單位擅自動(dong)用(yong)、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feng)、扣押的(de)(de)特種設(she)(she)(she)備(bei)或者其主(zhu)要部(bu)件的(de)(de),由特種設(she)(she)(she)備(bei)安全監督管(guan)理部(bu)門責(ze)令改正,處(chu)5萬(wan)元以上20萬(wan)元以下罰款;情(qing)節嚴(yan)重的(de)(de),撤(che)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zhang)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guo)爐(lu),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dian)或者(zhe)其他能源,將所盛(sheng)裝(zhuang)的(de)(de)液體加熱到一定(ding)的(de)(de)參數,并對(dui)外輸(shu)出熱能的(de)(de)設(she)備(bei),其范圍規定(ding)為(wei)容積大于(yu)(yu)或者(zhe)等于(yu)(yu)30L的(de)(de)承壓(ya)蒸(zheng)汽鍋(guo)爐(lu);出口水(shui)壓(ya)大于(yu)(yu)或者(zhe)等于(yu)(yu)0.1MPa(表(biao)壓(ya)),且額定(ding)功率(lv)大于(yu)(yu)或者(zhe)等于(yu)(yu)0.1MW的(de)(de)承壓(ya)熱水(shui)鍋(guo)爐(lu);有機熱載體鍋(guo)爐(lu)。
(二)壓(ya)力(li)容(rong)(rong)器,是指盛裝(zhuang)氣(qi)(qi)體(ti)(ti)(ti)或(huo)者(zhe)(zhe)液體(ti)(ti)(ti),承載一定(ding)(ding)壓(ya)力(li)的(de)(de)密閉設備,其范(fan)圍規(gui)定(ding)(ding)為最(zui)高工作壓(ya)力(li)大(da)于或(huo)者(zhe)(zhe)等(deng)(deng)于0.1MPa(表(biao)壓(ya)),且壓(ya)力(li)與(yu)容(rong)(rong)積的(de)(de)乘積大(da)于或(huo)者(zhe)(zhe)等(deng)(deng)于2.5MPa·L的(de)(de)氣(qi)(qi)體(ti)(ti)(ti)、液化氣(qi)(qi)體(ti)(ti)(ti)和(he)(he)(he)最(zui)高工作溫(wen)度高于或(huo)者(zhe)(zhe)等(deng)(deng)于標(biao)準沸(fei)點的(de)(de)液體(ti)(ti)(ti)的(de)(de)固定(ding)(ding)式(shi)容(rong)(rong)器和(he)(he)(he)移動(dong)式(shi)容(rong)(rong)器;盛裝(zhuang)公(gong)稱工作壓(ya)力(li)大(da)于或(huo)者(zhe)(zhe)等(deng)(deng)于0.2MPa(表(biao)壓(ya)),且壓(ya)力(li)與(yu)容(rong)(rong)積的(de)(de)乘積大(da)于或(huo)者(zhe)(zhe)等(deng)(deng)于1.0MPa·L的(de)(de)氣(qi)(qi)體(ti)(ti)(ti)、液化氣(qi)(qi)體(ti)(ti)(ti)和(he)(he)(he)標(biao)準沸(fei)點等(deng)(deng)于或(huo)者(zhe)(zhe)低于60℃液體(ti)(ti)(ti)的(de)(de)氣(qi)(qi)瓶(ping);氧艙等(deng)(deng)。
(三)壓(ya)力管道,是(shi)指利用一定的(de)壓(ya)力,用于(yu)輸送氣體(ti)或(huo)者液(ye)體(ti)的(de)管狀設(she)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gao)(gao)工(gong)(gong)作壓(ya)力大于(yu)或(huo)者等于(yu)0.1MPa(表壓(ya))的(de)氣體(ti)、液(ye)化氣體(ti)、蒸(zheng)汽介質或(huo)者可燃、易爆(bao)、有(you)毒、有(you)腐蝕性、最高(gao)(gao)工(gong)(gong)作溫度高(gao)(gao)于(yu)或(huo)者等于(yu)標準沸點(dian)的(de)液(ye)體(ti)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yu)25mm的(de)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qi)重(zhong)機(ji)械,是指用于(yu)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ping)移動重(zhong)物的(de)(de)機(ji)電設(she)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qi)重(zhong)量大于(yu)或者等(deng)于(yu)0.5t的(de)(de)升降機(ji);額定起(qi)重(zhong)量大于(yu)或者等(deng)于(yu)1t,且提升高(gao)度大于(yu)或者等(deng)于(yu)2m的(de)(de)起(qi)重(zhong)機(ji)和承重(zhong)形式固定的(de)(de)電動葫蘆(lu)等(deng)。
(六)客(ke)運(yun)索道(dao),是指動力驅(qu)動,利用(yong)柔(rou)性繩(sheng)索牽引箱體(ti)等運(yun)載(zai)工具運(yun)送人(ren)員的(de)機電設備,包括客(ke)運(yun)架空(kong)索道(dao)、客(ke)運(yun)纜車(che)、客(ke)運(yun)拖牽索道(dao)等。
(七)大型游(you)(you)樂(le)設(she)(she)施(shi),是指用于經(jing)營目(mu)的,承(cheng)載(zai)乘客游(you)(you)樂(le)的設(she)(she)施(shi),其(qi)范圍(wei)規定為設(she)(she)計最大運行線速度(du)(du)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du)(du)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zai)人大型游(you)(you)樂(le)設(she)(she)施(shi)。
(八)場(廠(chang)(chang))內專用機動(dong)(dong)車輛,是(shi)指除道路(lu)交(jiao)通、農用車輛以外(wai)僅在工廠(chang)(chang)廠(chang)(chang)區(qu)(qu)、旅游(you)景區(qu)(qu)、游(you)樂場所等(deng)特定區(qu)(qu)域使用的(de)專用機動(dong)(dong)車輛。
特種設(she)備包括(kuo)其所(suo)用的(de)材(cai)料、附屬的(de)安全(quan)附件、安全(quan)保護(hu)裝置和與安全(quan)保護(hu)裝置相(xiang)關的(de)設(she)施。
第一百(bai)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ling)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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